【解读中超】掌握有利后的红牌判罚

  • 时间:2024-04-21 21: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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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超联赛的第七轮比赛中,浙江队主场迎战天津门虎队。在比赛的第60分钟,黄嘉辉从后面铲倒了李提香。在检查了VAR后,裁判最终给出了直接的红色。最后,少打一人的天津门虎队以2-3输给了浙江队。

裁判是连续两轮执法的李海新。上一轮执法的上海申花和北京国安表现非常好。这场比赛仍然很好。如果我们保持这种执法水平,我们肯定会成为本赛季金哨的有利竞争对手。当然,李海新也可以在细节上做得更好。

第60分钟,黄嘉辉从后面铲倒了李提香,李海欣两次掌握,然后裁判停止了比赛,出示了黄牌警告黄嘉辉,然后,在VAR干预后,李海欣亲自回顾,改变了红牌,直接罚下了黄嘉辉。有些人不明白,裁判掌握了优势,不应该“降级”惩罚吗?

先说掌握有利后的红黄牌。

有利条款是,裁判员应当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,对犯规或者违规行为使用和掌握是否处罚的执行标准,避免对犯规队进行有利的处罚。当被犯规队有进攻或进球的希望机会时,如果被控球队被犯规,但球员或同伴没有失去控球权,仍然可以继续比赛,并构成有希望的进攻机会或进球机会,裁判应该有利于比赛继续下去。充分利用“有利”条款,必须基于对规则的准确理解、行动识别和良好的比赛阅读。它是裁判综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。“有利”规则中的规定如下:

“如果裁判在犯规时没有停止比赛,他必须在随后的比赛停止时执行警告/罚球。但是,如果违规行为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机会,则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球员;但是,如果违规行为是干扰或阻止有前途的进攻,则不警告违规球员。”

“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,否则在犯规严重、暴力或第二次警告时,否则不应有利。裁判必须在随后的比赛停止时罚下相关球员,但如果球员触球或与对方竞争或干扰对方球员,裁判将停止比赛,罚下球员,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除非球员有更严重的违规行为。”

简单总结一下:掌握和运用“有利”条款,并不意味着裁判纵容球员的犯规行为。裁判在使用和掌握有利后,应严格按照规则处罚属于纪律处罚的犯规行为。因“破坏明显进球机会”而被罚下的犯规行为,如果犯规程度只是草率犯规,裁判可以根据非体育行为进行处罚,并警告相关球员。

因此,人们常说,有利于“降格”处罚的前提是,球员的犯规程度只是一种草率犯规。如果这种草率犯规破坏了明显的得分机会,在裁判有利后,裁判会在比赛停止时警告非体育行为。红牌从破坏得分机会的红牌“降格”为非体育行为的黄牌。对于犯规本身是鲁莽以上的,没有所谓的降格处罚。

此外,该规则还明确规定,裁判不应有利于严重犯规、暴力和可警告的第二次犯规,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,否则相关球员应在随后的比赛停止时被罚下。

在这种情况下,裁判两次掌握,虽然是一个很好的进攻机会,但不是一个明显的进球机会,但裁判停止比赛后,他出示了黄牌警告,起初他认为犯规不能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,通过慢动作回放发现,黄嘉辉从后面踢到李小腿,属于严重犯规,VAR干预正确,裁判回顾,改变红牌正确。

正如我们前面所说,李海新在这场比赛中表现出色,但有些细节可以做得更好。

比如浙江队扳平比分,天津津门虎中圈开球。这时,双方都有球员提前进入对方半场。说实话,这对比赛一点影响都没有。我们可能有点挑剔,但作为一名高水平的裁判,我们应该追求更完美。我们之所以说,是因为李海新不太注重这个细节。浙江队超越比分后,天津队开球。我们明白天津队想早点开球,争取扳平比分,但对方还在中圈,李海新吹哨示意开球。还是希望裁判能把细节做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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